近日,城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西宁市某中介公司起诉前员工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
此案中,小刚(化名)在朋友圈内发布了一段媒体报道西宁市某中介公司的视频,并配文“西宁最黑公司,没有之一”,该公司负责人看到此条朋友圈后多次劝告离职员工小刚删除该条信息,但小刚均未理会。西宁市某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小刚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请求判决小刚在朋友圈内公开道歉并赔偿公司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积极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事实经过,原告表示被告小刚在朋友圈内发布的一段视频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因劳务报酬产生的纠纷,但该纠纷已妥善解决,小刚肆意截取视频片段并配文“最黑公司”字样,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被告则表示自己发布此条朋友圈是因为离职时该公司并未向其结清工资,自己为了索要工资、发泄情绪所为,拒绝向原告道歉、赔偿损失。随后,法官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被告在朋友圈中发布的视频,是对西宁市某中介公司存在的客观问题的反映,但其配文明显与该视频反映的内容无关,配文内容明显贬损了公司形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遂判决由被告小刚向西宁市某中介公司道歉并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后,小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向公司道歉并赔偿损失,法官表示,如公司确有欠付工资的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其他合法路径解决,切不可因发泄情绪而作出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一周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双方的矛盾就此化解,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后语
在网络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自媒体作为传播媒介,畅通了个人表达渠道,但网络空间也非法外之地,行为人的行为也受法律约束。若个人或公司利用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随意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不仅会被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