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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为“恋爱转账”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
作者:格尔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18 09:31:13 打印 字号: | |

热恋中,情侣之间相互赠与财物是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有一天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

张某和王某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子张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女友王某,金额共计22200元。两人分手后,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金额22200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转账给王某的事实。但王某认为这些钱款都用于共同生活、分摊房租、购买游戏皮肤或赠送生日礼物,并非借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原告先后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王某转账22200元。其中1000元购买游戏皮肤,5000元购买生日礼物,合计6000元视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恋爱期间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剩余162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钱款用于分摊的房屋租赁费及其他生活共同支出。原告张某实际向被告王某借款的金额22200元扣除6000元,剩余16200元借款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6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情人节礼物、生日礼物、“520”微信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赠与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满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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