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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康民、王兴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海东中院  发布时间:2023-09-20 08:45:16 打印 字号: | |

2023年9月15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宣判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谢康民受贿案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兴富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康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727.5万元、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兴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2158.4678万元予以没收。

谢康民受贿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谢康民利用担任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公司总经理、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副总裁、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和青海盐湖工业集团金属镁一体化项目总指挥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59.6193万,其中529.6193万元未遂。

海东中院认为,被告人谢康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1159.6193万元,其中529.6193万元属犯罪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谢康民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此案部分事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涉案违法所得及孳息均已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兴富受贿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兴富利用担任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58.4678万元。

海东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58.46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索贿710万元,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具有坦白情节,涉案违法所得均已退缴,又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170万元,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及宣判程序中,海东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对职务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海东中院将继续加大职务犯罪打击惩治力度,一体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为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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