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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要返还 接受彩礼需审慎
作者:民和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10 08:22: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川口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围桌座谈解决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给被告及其父母送去彩礼现金70000元和价值26244元的黄金首饰,共计96244元。202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7月12日调解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由于原、被告同居时间较短,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已解除婚姻关系,故在调解过程中,经主审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方明确表示愿意返还原告一定数额的彩礼。主审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同居时间、给付彩礼金额等各方面因素,最终调解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现金及黄金首饰折价款共计48000元,当庭给付25000元,剩余23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一个月后履行,被告也同意承担本案一半诉讼费用。

法官寄语:现实中,因彩礼发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希望当事人本着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明白缔结婚姻时多一点真心,方能获得一份真情相守,婚姻才更能长长久久。同时对已经发生的彩礼纠纷,要积极正确面对,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而不是针锋相对,互不让步。

法条链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确定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满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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