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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辖区首起利用“GOIP”设备实施电信诈骗案
作者:格尔木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2:07 打印 字号: | |

“G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远在境外的诈骗集团成员,能通过境内人员架设的“GOIP”设备,以境内的电话号码实施电信诈骗。因受骗人手机来电显示为本地号码,在一定程度上会放松警惕,容易受骗。因“GOIP”设备可以通过无人值守、双向通话,规避改号软件不能回拨的弊端,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隐藏真实位置信息,逐渐成为诈骗集团实施诈骗的新手段。

近日,市法院当庭宣判了辖区内首起利用“GOIP”设备实施的电信诈骗案。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法对被告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没收其作案工具。

经市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得知帮助他人操作GOIP虚拟拨号设备能获利,便通过“蝙蝠”聊天软件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上线“实力”取得联系,在明知GOIP设备可以同时使用多张电话卡海量拨打电话,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伙同马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蝙蝠”聊天软件接受“实力”指使,购买GOIP设备并连接互联网,将自己名下及从他人处购买的手机卡插入GOIP设备,并按照“实力”的要求及时更换GOIP设备内被封控的手机卡以保证GOIP设备信号正常,为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人机分离、远程操控”的语音电话转接服务,对不特定人群以伪装的本地号码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期间,被害人莫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因接到被告人马某某架设的GOIP设备所提供通讯支持打来的诈骗电话,共计被骗人民币133500元。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宣判前主动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温馨提醒:

1.电信诈骗集团经常通过“人机分离”方式,隐匿真实位置,目前“GOIP”设备已经成为诈骗集团的“新宠”,请广大群众注意甄别,对陌生来电提高警惕,认真核实身份,谨防上当受骗。

2.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孔不入,防不胜防,对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不听、不信、不理睬。

3.不法分子利用“GOIP”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冒充“公检法”人员,也包含注销网贷、网上购物、快递丢失赔偿、网络游戏试玩等手段,大家不要轻易相信陌生来电,不点击可疑网络链接。转账之前务必核实对方账户和身份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满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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