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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手后“纠缠”说不! 城中法院发出首份情侣分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城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1 09:07:11 打印 字号: | |

有一种爱叫做放手,不能在一起,就学会好聚好散,不能以爱之名,行伤害之实。分手后的纠缠,可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签发了本院首份对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防范了社会现实危险,切实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杨某与赵某原为情侣关系,在女方杨某提出分手后,赵某频繁发送微信骚扰杨某,微信内容带有威胁言论,还前往杨某所在小区与杨某亲属发生了肢体冲突。在赵某的骚扰、威胁下,杨某担惊受怕、精神紧张,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因此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被申请人频繁向申请人发送带有威胁言论的信息,到申请人住处所在小区骚扰申请人及其亲属,并以侵害申请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相威胁,已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足以认定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骚扰并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

法官说法

今年1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需以双方存在恋爱、婚姻或相近的关系为前提。对方做出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包括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纠缠、骚扰的属于保护令的申请范围。不仅仅是在确定被侵害时可以申请,对方以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威胁,显示有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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