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帮忙时如果遭受人身损害,责任谁来承担?不久前,互助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4月的一天,林某路过村子时看到李某在砍树,便上前帮忙,不料在上树绑绳子时却不慎掉落,导致双下肢截瘫伴排尿功能障碍,后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并需要长期护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帮忙上树绑绳子系无偿提供劳务,被告系帮工的受益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法院庭审时查明,林某在上树绑绳子时李某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设备,而林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林某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该案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00余万元,遂判决由被告赔偿60%即60余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邻里互帮互助本是好事,却因疏忽酿成悲剧,所以我们在义务帮工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被帮工人也要为帮工人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问题上双方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