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部分民警、青海省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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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7月间,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多次将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非法捕捞的4800余公斤野生渔获物运销至田某某、蒋某某处。田某某、蒋某某将收购的其中4000余公斤野生花斑裸鲤分别销售给薛某某、赵某某等15人,由薛某某、赵某某等15人在西宁市、兰州市城区各自兜售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某存放渔获物的冷库中查获500余公斤野生渔获物,经鉴定分别为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其中,拟鲇高原鳅与极边扁咽齿鱼属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30.65万元。
该案涉及罪名较多、涉案人员众多、捕获野生渔获物数量较大,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阅卷,深入研究案情,制定庭审方案,明确审理重点,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特别是针对被告人人数多、个别被告人行动不便等实际,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在省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指挥和调动辖区警务力量充分保障下,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庭审中,法庭准确归纳庭审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争点详细出示证据、逐项质证,及时引导控辩双方有序辩论。经9个多小时庭审,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方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自愿承担破坏生态系统的修复责任,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鄂陵湖是青藏高原黄河源头两大重要水系之一,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黄河源头重要的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明确规定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和禁止在黄河上游扎陵湖、鄂陵湖等湖泊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筑牢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