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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房东”被判刑!房屋买卖要看清
​——门源县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
作者:门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7 09:32:26 打印 字号: | |

当前,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尤其是涉及房屋租赁、买卖等方面,往往一不留神便落入犯罪分子早已设好的圈套。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与卖房有关的合同诈骗案。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租住徐某房屋期间,得知被害人常某夫妇欲在县城买房的信息,便以自己的名义伪造其租住房屋的虚假房产证,骗取被害人夫妇的信任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位于门源县浩门镇某小区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常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2.4万元。被害人拿到房产证后到住建部门查询才得知被骗,遂向被告人追回房款4.8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系累犯,且当庭认罪认罚,本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房屋买卖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案件时有发生。房屋买卖交易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房者对售卖房产除了要实地看房外,还要及时查看相关房屋产权手续,必要时通过住建部门进行核实。在合同拟定时需明确违约责任条款,保障自身作为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切勿贪小便宜,轻信所谓“熟人”“亲情价”等虚假套路而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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