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省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21 08:47:23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和《青海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青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适用本办法。
  二、符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破产案件的主要债权人可以单独或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
  三、本办法所称主要债权人,是指单独或者共同代表的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债权额占比居前三位的债权人。
  主要债权人身份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状况说明等资料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有效债权凭证确定。
  四、债权人在《青海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范围内推荐管理人。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荐管理人。在全国范围内推荐的管理人应达到《青海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相应等级。
  债权人在全国范围内推荐管理人的,应同时在《青海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范围内推荐一名联合管理人。
  五、债权人推荐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情况及相应债权凭证;
  (三)被推荐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推荐的主要理由及相关材料。
  六、债权人推荐的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定为管理人:
  (一)被推荐的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推荐的机构曾有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或担任管理人后不适当履职情形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由债权人推荐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七、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时应一并提交被推荐机构的书面意见,被推荐机构应在意见中对是否同意推荐以及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作出说明和承诺。
  八、不同债权人推荐多个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决定担任管理人的机构。
  九、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债权人推荐的机构担任管理人。
  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应当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必要时由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决定。
  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将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材料一并报送。
  十一、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