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早已成为公众的共识
但还是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
漠视交通法规
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
案情简介
西宁市城东区一男子小陈(化名),与朋友聚餐饮酒后被朋友开车送至其居住小区,后小陈欲外出买烟,遂自行驾驶车辆外出,路人发现后并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多次尝试对小陈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小陈拒不配合,交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
案件审理
案件由城东区检察院向城东区法院提起公诉,庭上法官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各项法定程序,该案证据充分,小陈确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小陈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同时存在拒不配合呼吸检测情节,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小陈当庭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