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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判刑 车主成共犯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
作者:西部矿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1 08:53:58 打印 字号: | |

11月27日,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是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乘车人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喝完酒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管理并使用的车辆交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路中心直立式红绿灯发生碰撞。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仍将其管理并使用的车辆交由被告人刘财昌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依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

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不教唆命令饮酒人驾车,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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