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全民出行安全意识。12月4日,曲麻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1起危险驾驶罪案,1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6日23时许,曲麻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曲麻莱县公安局约改镇派出所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有人疑似酒后驾车。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了解被告人更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随后对其血液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7月26日被曲麻莱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2023年8月31日16时许,曲麻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黄河路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员更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随后对其血液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先后两次醉酒后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分别为126mg/100ml和238.7mg/100ml,均已超过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更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在执法机关检查过程中为逃避侦查,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时,饮用事先倒至矿泉水瓶内的三瓶小郎酒,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应认定为醉酒。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更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曾因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行政处罚、其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达到了238.7mg/100ml,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应从重处罚的意见有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更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获得谅解等情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更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官寄语
酒驾行为害人害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以身试法、抱着侥幸心理。本案被告人不知悔改,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终究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亏了自己苦了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