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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彰显司法温情
作者:铁路运输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07 09:44:1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2月6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额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审理,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被告人额某依法适用缓刑,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8月23日,四川籍被告人额某在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叶格乡来央村扎日噶那附近替人放牧时,发现一群约十五六头的野牦牛群穿插至其放牧的家畜群中,被告人额某驱赶混入其中的野牦牛后,发现还留有一头野牦牛犊。额某发现野牦牛犊走不动时使用呢绒绳将其套住,欲将该牛犊作种牛用途。次日额某欲将该野牦牛犊带离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云南濒科委〔2022〕动鉴字1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送检检材来源于偶蹄目牛科牛属野牦牛,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额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公安侦查阶段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多条线索。经查证已侦破立案同种犯罪1起,查获野牦牛2头,犯罪金额达1 000 000元,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积极筹措并支付全额赔偿金,主动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违法犯罪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额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牦牛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犯罪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积极交纳生态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的认罪悔罪表现,七人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及被告人右耳失聪、妻子重病,为家中主要劳动力的因素后,综合被告人额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故意、悔罪表现、家庭实际状况,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额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今后履行好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积极做生态保护卫士。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将在今后的环资审判中,坚定不移严把案件质量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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