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诉讼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提供了裁判指引,实现“一案精审、多案共赢”。近日,格尔木市法院适用民事案件示范诉讼审理23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
喇某某等人分别与某人才交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在该公司提供的《派遣员工自愿不参加保险申请书》签名,其中载明:自愿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并将上述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发放至本人工资,自愿承担放弃保险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后因某人才交流公司未能继续中标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双方发生纠纷解决未果,喇某某在内的23名劳动者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为由,向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格尔木市法院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某人才交流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为各被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进行明确约定:对不为被派遣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约定有管理措施、对办理被派遣人员各项保险的责任主体及个人与单位负担部分的缴纳方式有明确约定,及对产生经济补偿金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且该公司与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约定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由此可见该公司对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是明知的,且对可能产生经济补偿具有预见性,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选人用人具有主导权,在对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应积极释明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应制作、提供统一《派遣员工自愿不参加保险申请书》版本,允许包括喇某某在内的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签署申请书,以该签署行为排除其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不具有合法性;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结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不当行为,从其工资基数中减去单位承担的社保部分,判决该公司分别向23名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格尔木市法院针对该案发现的问题,向某人才交流有限公司制发《司法建议书》,反映其公司在人事工作管理中存在重大漏洞及风险,不利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损害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而可能引发各类纠纷。建议该公司及时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并保障有效实施。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回函,明确将规范管理,积极协商,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以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对上述系列案件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形式而不履行该义务;一审法院从各劳动者的工资基数中减去用人单位已承担的社保部分,相应减少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实属考量劳动者存在的过错,维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3年11月13日,某人才交流公司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及时向喇某某在内的23名劳动者发放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纠纷,一头连着企业,一头连着劳动者,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始终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有机统一,当好为劳动者解忧的“知心人”、为企业服务的“贴心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劳动用工规范化,充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法官普法
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要求或同意停缴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该法定义务的履行以及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万不可用规章制度形式规避应当承担的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本案中“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情形;劳动者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后患,为自身权益维护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