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制裁。近日,城东法院审理两起盗窃案件。
案件一
被告人小张(化名)从2015年至2022年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刑罚,于202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而在2023年6月,小张在乘坐公交车时将被害人小王(化名)上衣口袋一部手机偷走后变卖。经法院审理,以小张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二
被告人小陈(化名)在2017年、2018年、202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3年6月,小陈行至城东区某小区时,锁定一户人家并停留观察,敲门试探发现该户没人后,使用开锁工具打开门锁,盗得金条5块、金耳环2个、黄金转运珠4个,经其销赃获得6000元。经法院审理,小陈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目前,城东区防范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正在进行中,法律底线不可以触碰,切莫以身试法,以上两名被告人,数年来多次行窃,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已被法律严惩。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车站、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常见的扒窃犯罪地点,在进出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时务必要保管好自身财物,切勿将贵重物品暴露在外,让人有机可乘,发现财物丢失或者发现有扒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