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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口头约定 主张还款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城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18 08:44:55 打印 字号: | |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没有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而当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款人又不认可双方的约定,出借人遂依据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原告老兵(化名)与被告老兴(化名)于2018 年认识,双方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老兴通过微信向老兵借款并约定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等其项目的预付款下来后归还。后老兵按照老兴的要求,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小香(化名)的银行账户分别转款1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共计400000元,并在交易附言上写明“个人借款”。2021年9月,老兵通过微信向小香追要欠款,小香回复“工程款下来首先就还你,现在我真没有”。因被告二人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老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老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小香辩称,原告与其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银行只能反映账户里的资金来往情况,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而被告老兴未到庭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请款项纯属业务费用,其本人根本没有向原告表达过借款的意思,原告也未向其作出出借相关款项的用意,原告与其之间没有形成借款合意。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与被告二人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被告小香中途退庭未进行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二人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老兴在微信聊天中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之后原告将款项按被告老兴的要求转到小香的银行账户,并特别注明是“个人借款”,被告小香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也认可等工程款下来就优先偿还原告,且被告小香未提交将借款已给付被告老兴的证据,以上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与被告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是400000元,故原告与被告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二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的问题,被告老兴在微信聊天中主动提出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但该利息约定明显过高,现原告主张被告二人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逾期还款利息163240 元( 400000元x3.85%x4倍x954天 ),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小香中途退庭,被告老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16324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1 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法官:顾慧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也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约定,比如口头约定,只要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合意即可。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条存在,但是双方就借款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款项也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那么双方之间自然成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实际交付款项给借款人的证据,即使没有书面的借条,只要对方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那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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