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务事”,它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权益,不利于家庭和睦,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绊脚石。婚姻也绝不应成为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当遭遇家庭暴力时不要沉默,要保持清醒,勇敢说“不”!12月14日,杂多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基本案情
申请人扎某与被申请人才某于2000年自由恋爱并同居,后生育俩子,于2014年登记结婚,在婚后二十几年的时间里,双方经常因家庭矛盾及感情纠纷发生口角,被申请人经常家暴申请人。2022年4月,被申请人酒后家暴申请人致其肋骨骨折,造成轻伤二级。被申请人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被申请人服刑期满后又多次对申请人进行威胁、恐吓、辱骂。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在询问双方当事人后,结合相关证明材料,杂多法院认定扎某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法定条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才某对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才某骚扰、跟踪扎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才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扎某及其近亲属。如才某违反上述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承办法官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双方居住地派出所及社区,告知案件处理情况。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作出、执行等方面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重点突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预防功能和时效性要求,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需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可由当事人直接提起。适当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和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