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和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及积极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情节后,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罚金20000元到35000元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薛某某等3人免于刑事处罚,责令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驾车前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多次非法捕捞鄂陵湖渔获物4819.23公斤,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田某某、蒋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将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处非法收购后未能出售的渔获物放入某冷库予以冷冻存放。田某某、蒋某某将收购的野生花斑裸鲤又分售给被告人沈某某、虎某某等15人在西宁、兰州地区进行兜售。案发后,从某冷库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野生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共920.92公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扎陵湖、鄂陵湖是黄河源区两个最大的淡水湖,是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核心部分,同时被列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亦是花斑裸鲤、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黄河裸裂尻鱼等鱼类的主要栖息地,在维持高原珍稀鱼类种群数量和物种多样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共同破坏了鄂陵湖区域内水生生物资源,同时也损害了以鱼类为食的其他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对鄂陵湖地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失,为维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花斑裸鲤、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黄河裸裂尻鱼等鱼类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