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1、马某2、马某3将个人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卡内他人转入的20565.12元用于个人消费,属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
被告人马某1、马某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多张银行卡及手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所提供的银行卡涉案期间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被告人马某1犯数罪,对其数罪并罚;两名被告人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主动缴纳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法官寄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上下游黑灰产业及关联衍生犯罪迅速增长,帮信犯罪尤为突出,跃升我国三大罪名之一,特别是不少务工人员、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分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更有甚者,成为帮信犯罪和其他衍生犯罪的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等帮助,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仅限于本人使用,一旦出租、出借或者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身陷囹圄,葬送大好前途。希望被告人能以案为戒,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奋斗观和人生观,同时也提高防范意识,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不付出自己的劳动得到的不一定是“馅饼”,更多的是“陷阱”,切勿因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让自己的人生蒙尘,让家人痛心抱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