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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跟进促履行 以心护“薪”解民忧
作者:湟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23 08:42: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湟中区人民法院田家寨人民法庭充分发挥立审执各环节功能,顺利审结一起涉众、涉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后,通过跟踪回访、释法说理、亲历见证等能动司法高效举措,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减轻农民工诉累、保障其合法权益,也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审理全过程

2020年4月,小杨(化名)等6人与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签订《工程分片包干及安全施工协议书》,约定完成3个村的土地平整亩数约1500亩,单价440元/亩。同年6月27日,土地平整工作完成。至12月,该公司与发包单位经核算,确认完成的土地平整亩数以及发包单位已向该公司支付的平整费用。2023年1月,发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向该公司付清剩余平整费用。但2020年2月至2022年5月,该公司向小杨等6人支付劳务费共计504750元,尚欠91288元,因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争议,拿不到剩余劳务费的小杨等人,于2023年5月4日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务费3130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认真梳理争议焦点,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对尚欠91288元劳务费无异议,但就小杨等6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分歧较大。经小杨等人的申请,通过司法鉴定技术报告最终确认,土地平整亩数超出该公司与发包单位结算的范围。承办法官认为,小杨等6人付出劳务后,该公司作为承包单位,用工主体,理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和义务,应支付尚欠的劳务费91288元以及超出部分的平整费用13600.4元,并依法作出由该公司向小杨等6人支付劳务费共计104888.4元的判决。

判后答疑 督促履行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为尽快实现小杨等人的胜诉权益,承办法官以面谈、微信等督促履行的方式,耐心向该公司负责人释明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考虑到,小杨等6人对鉴定结论的不理解、不认可,庭审中对主张的事实亦无有效证据,虽胜诉但心理落差一定存在。为真正让农民工兄弟获得心理慰藉,增强幸福感、提升满意度,一如既往地相信法律、加强证据意识、以此为鉴,承办法官与团队主动上门进行了细致的判后答疑。通过一系列耐心细致的有效举措,该公司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小杨等6人欣然接受、对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也豁然开朗,并向承办法官和团队表达了感谢。

延伸司法服务 做出有力示范

承办法官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丰富的办案经验、周全的判后服务举措,用能动司法的力量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营造鼓励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了执源治理,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为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出了强有力示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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