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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法院:大学生提供身份信息帮助他人开店,网店卖假货,大学生赔钱!
作者:城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30 08:44:11 打印 字号: | |

出售身份信息惹麻烦!大学生提供身份证给他人开淘宝店,名义上的店主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城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寒假期间,同学给他转去了一则信息:小王,最近在家有空吧,我这里有个很好的兼职机会,帮别人注册网店,注册一个就有50元,你跟我一起吧?王某某看到消息后立即加入兼职群,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家淘宝店。该店铺实际由他人运营,店铺中出售的一款吸顶灯,使用了国内某知名灯具厂的名称和logo进行销售,但该款商品系假冒商品,该知名灯具公司发现侵权事实后,立即向法院起诉,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网店注册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法官遂驱车前往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找寻到了被告王某某,王某某非常诧异和惊慌,法官耐心安抚其情绪,并对其释法说理,阐明随意使用身份信息帮助他人申请网店、信用卡、银行卡等产生的诸多风险隐患。而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提供其身份信息给他人在销售平台上注册开设店铺的法律后果。由于王某某提供其身份信息给案外人用其名义在淘宝平台上注册开店,客观上为案外人从事销售假货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的打击提供了便利,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王某某表示同意与某知名灯具公司进行网上调解。调解中,法官就赔偿金额与双方进行了“背对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某知名灯具公司18000元,原告撤诉,至此,一场因为出借身份证引发的纠纷得以了结。

法官说法

网络上经常有人打着兼职返利的旗号,要求大学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一旦借用人使用出借人的身份证从事类似以上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在出借人未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平台留存的身份信息确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便出借人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系他人,其行为亦可能涉及为他人侵犯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与实际经营人要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学生假期找兼职要擦亮双眼,不要随意相信各类网络兼职高薪返利的谎言,保护好个人信息,远离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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