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因学生打闹嬉戏导致人身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安全事故往往是因为学生缺乏安全意识引起的。又到一年开学季,今天的法官说法,让我们通过案例来接受校园安全教育。
【案件简介】
小雪与夏夏在大通县某小学就读三年级,某日课间休息时同学们在教室打闹玩耍,玩耍过程中夏夏推搡小雪后背,导致小雪脸部撞到课桌上,致使小雪磕断门牙。事故发生后,小雪父母与夏夏父母、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小雪的父母将夏夏及其父母、学校均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查明,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保险,小雪受伤发生于保险期间,法官向原告释明后,依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按照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承担小雪的医疗费、种植牙费用及至十八岁之间更换活动牙费用,夏夏父母按照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赔偿小雪医疗费、种植牙费用及至十八岁之间更换活动牙费用。
李连梅
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侵权,其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上述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免除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受到伤害者一方,只有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才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方不能举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则免除校方责任。
【法官提醒】
学校及家长日常对学生应加大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应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点粘贴安全警示标语,最大限度避免校园人身损害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完善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利于证据收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险。学校、教育机构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险创造便利条件。在孩子们成长过程中,“安全第一”一定是长辈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有了安全才会有接下来的一切。安全工作面广量大,安全教育内容纷繁复杂,学校是孩子们待的时间最长的地方,唯有高度重视,集众人智慧,从硬软件各方面做到“安全无死角”的保障,才能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安心。新学年,法官也祝愿每个孩子拥有可期的未来,更愿每个孩子平安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