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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泄愤险酿大祸 消防安全莫怀侥幸

作者:城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5 08:31:01 打印 字号: | |

2023年7月29日,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某小区两栋楼内发生火灾,导致楼道部分财物损毁、小区住户产生恐慌,案发后着火点被物业及消防人员及时扑灭。

而这一切竟源于小区内住户马某因未带钥匙无法回家后心生不满造成……

案情回顾

案发当天,马某外出归家时发现,自己未带钥匙且家中无人,无法回家的马某心生愤懑,随后在该小区内闲逛,逛至地下车库时捡到一打火机,随后马某从地下车库乘坐电梯至某单元顶层,从顶层开始沿着楼梯、楼道发现可燃物即点燃,行至地下车库后又将另一单元负1楼楼梯拐角处堆放的泡沫、纸箱、木地板等可燃物品点燃,并在发现产生火苗和浓烟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即逃离现场,导致火灾发生。城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争议焦点

马某的犯罪行为是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在高层住宅内多处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居民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

水火无情,一时冲动故意放火不仅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当心中的怒火燃进了现实,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切忌让愤怒的情绪冲昏自己本应理智思考的头脑,不要因一时冲动,而走向犯罪的道路,用自己的人生为冲动买单!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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