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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履行环保职责 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措施

——玛沁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作者:玛沁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2 08:49:02 打印 字号: | |

自集中管辖以来,为践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筑牢高原地区生态安全屏障,玛沁县人民法院多次开展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活动。近日,审理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均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占贤承办并担任审判长,为达以案释法最佳效果,合议庭前往案件发生地开庭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然资源局、乡政府代表、牧民群众代表等30多人参加旁听。

案件一: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相继从牧民手上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狼的尸体等,案发后查获狼肉及残骸47块、狼皮一张、狼头3颗、狼牙五颗;并于2022年3月中旬在甘德县下贡麻乡捕获野生渔获物41条,经鉴定其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厚唇裸重唇鱼12尾。

案件二:2023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李某、房某、沙某从甘肃省前往青海省班玛县,驾驶两辆货车分别在班玛县亚尔堂乡和灯塔乡辖区牧户手中收购鹿角380余斤,李某某与房某某某于2月9日凌晨拉运至玛沁以3980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后返回班玛县与王某某与沙某某汇合后途径班前乡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4支鹿角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鹿角,总价值为6000元,22支鹿角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鹿角,总价值为16500元。

以上两个案件,均为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被告人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相关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合议庭听取各方意见,依据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宣判,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并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要以此为戒,告诉身边的人保护生态资源,不做非法的事情。本院在审理生态环境类案件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依法打击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以便通过惩戒为主、教育为辅的方式更好地教育当地群众遵守法律,自觉保护当地环境资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成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玛沁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关切。

法官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果洛地区属于生态保护的重要地方,蕴含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

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此次审结的两起案件中,被告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惩戒。

在此,希望广大牧民群众以案为戒,切勿非法收购、买卖野生动物制品,更不能实施非法捕捞、捕获野生动物的行为,共同守护好这片净土。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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