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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饮酒一分醉 驾车千万险

作者:城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5 14:52:4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数月来,城东法院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办理了一批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

保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从本市城中区总寨镇出发欲前往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行驶至本市城东区宁互路公安检查站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本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郑某、赵某某与他人饮酒后,由赵某某驾驶郑某车辆拉载郑某等人行驶至本市城东区夏都大街附近,因醉酒意识模糊,险些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辆换由郑某驾驶,郑某驾驶该车辆沿夏都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共和路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出租车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出租车内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本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

周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从本市城西区出发经途经凤凰山路至城东区昆仑路某足浴店,在该店停车场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后交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本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牵涉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意见》施行以来,不少群众对意见产生误解,甚至有“醉酒驾驶不构成犯罪”的说法。实际上,《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在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万险。法官提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别让酒杯碾碎你回家的路,更别让醉驾撞碎家中那盏守候的灯。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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