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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时效 维权需及时

作者:祁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8 08:48:44 打印 字号: | |

2023年2月18日,周某因资金周转,向朋友马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借期内利息2%。周某的朋友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马某多次向周某催要无果。2024年2月21日马某无奈将周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对周某所欠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吗?

裁判结果

祁连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周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某借款本金及承担利息,驳回了马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难道担保人李某签字的借条,担保人李某不需承担责任吗?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此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根据马某提供的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故李某的保证期间应为2023年6月18日至2023年12月18日。马某今年对周某、李某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

如果是一般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作为债权人来说,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应该注意在保证期限内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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