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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胜受贿案

作者:互助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08 15:15:41 打印 字号: | |

4月2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互助县人大科教文卫和民族侨务委员会原副主任李某胜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李某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违法所得73.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庭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胜在担任互助县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交通工程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接受贿赂11次,共计73.7万元,单次最大受贿金额为2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量刑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廉洁自律是每一位公职人员必备的政治品格,作为一名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需谨记权力带来的不仅是地位,更应该是责任和担当,要始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纪律规矩,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杜绝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损坏党的形象。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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