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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加“诉”度 现场勘验促公正

作者:兴海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4-08 15:23:08 打印 字号: | |

2017年7月16日,原告张某某借用第三人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兴海县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张某某依约于2017年8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除确定的工程内容外,施工过程中被告兴海县某局对工程内容进行了变更增加,并制作了工程变更签证单。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修改施工图纸及改变施工工程量,导致原告因施工量等相关原因停工一年之久。至2021年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未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

原告方申请对案涉建设工程造价及施工量进行诉前鉴定。随后,立案庭工作人员依原告方张某某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对原告提供的鉴材进行了质证,并协商选择了鉴定机构。4月1日,立案庭工作人员组织该案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案涉工程兴海县沿黄旅游公路B标段所在地羊曲村进行了首次现场勘验。

在勘验现场,双方当事人详细向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介绍了案涉工程情况,鉴定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对照施工图纸,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完成了测量勘验,并逐一标记定点位置,拍照取证做好现场勘验笔录。通过勘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对案情有了客观详实的了解,为下一步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奠定了数据基础。

在诉前鉴定环节形成明确的诉前鉴定意见,不仅为案件后续审理工作提供了专业的意见参考,也有助于当事人对诉讼风险进行预估和判断。同时,在诉前鉴定环节就能够具体明确当事人的诉求,避免了当事人在诉中增加或变更诉求而延长审理期限。诉前鉴定转入诉中的案件大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平均办理周期大幅缩短,让简审快结驶上“快车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兴海县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申请鉴定”功能,积极探索司法鉴定由“诉中 ”前置为“诉前 ”,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年初至今,兴海法院共发起7件诉前鉴定案件,已鉴定完毕5件。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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