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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租期内承租人单方面搬离,出租人不同意收房,房屋空置期间损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4-10 08:28:09 打印 字号: | |

租期内承租人单方面搬离,

出租人不同意收房

房屋空置期间损失谁承担?

【案件简介】

【案件简介】

2023年4月,苏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苏某名下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自2023年4月起至2024年4月止,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李某向苏某支付了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房屋租金。2023年10月,李某单方面提出不再继续承租并搬离该房屋,苏某不予认可并一直拒绝接收房屋。2023年12月,苏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退租后至起诉之日案涉房屋空置产生的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并要求李某支付提前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苏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未到期,李某提前搬离案涉房屋并退租,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苏某有权按照《房屋租赁居间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但苏某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中,李某已于9月提前通过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告知苏某,租赁期满半年后,不再继续承租,苏某因一时置气而拒绝收房,造成案涉房屋的长期空置。据此,法院认为,对于苏某主张因李某提前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苏某要求李某支付退租后至起诉之日案涉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及采暖期的诉讼请求,因苏某拒绝收房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放任损失扩大,法院不予支持。

阳媛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大堡子法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当前社会中,承租人在租期之内人去楼空,出租人拒绝收回房屋,放任房屋长期空置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时,对于空置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该如何认定?法官用案例告诉您:当今文明社会,契约精神、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立人之本。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恪守,切实履行。但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合同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合同履行的守约方应当积极面对、依法善后,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不可一味不予理睬,切记长期空置已不值当,扩大损失更加得不偿失,“佛系心态”不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来源:西宁晚报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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