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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用高于实际车价 应如何赔偿?

作者:城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17 08:43:0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汽车保有量也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便是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的不断攀升,由此产生的道路交通矛盾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那么,如果遇到受损车辆维修费用高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价值时,应当如何处理赔偿问题?来看看城中区人民法院道交纠纷诉源治理“安途”联合工作室人民调解员是怎么处理类似案件。

202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及手机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受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拖至4S店进行维修,经维修定损配件费约36795元(不包括机修工费等),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项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城中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立案审查阶段,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城中法院将案件委派至“安途”联合工作室的调解员姜宏伟进行调解。经了解,原告的车辆已到报废年限,维修费用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调解员觉得受损车辆已没有维修的经济价值,对受损车辆再进行维修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为了不扩大损失,调解员以法律定方向、以事实明责任,耐心细致地向原、被告释法明理,最终原告同意被告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作为赔付基准,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受损车辆再无修理价值意义,通过折价赔偿的方式,被告将分期赔付原告的受损车辆折损赔偿共计28500元。

调解员有话说:

本案中,虽然受损车辆能够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的成本明显过高,而财产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活动的一种法律后果,应受公平原则调整。具体到车辆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应当以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为原则,但该维修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维修费用远高于损害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那么赔偿维修费用将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故此时不宜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下一步,城中法院将不断总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源治理中的经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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