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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债务人拒还借款 担保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6-11 09:38:36 打印 字号: | |

【案件简介】

马某英与马某舍系夫妻关系,马某英与马某舍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与马某英与马某舍及担保人苏某龙签订《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担保人苏某龙的担保责任为对马某英与马某舍全部借款偿还和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小额贷款公司给马某英的账号转账,马某英按合同履行还款计划,但只还了利息,本金未还。后借贷双方及担保人协商签订了《借贷展期合同》,就还款期限又作了约定,后马某英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大部分本金及利息未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与马某英、马某舍及苏某龙签订的《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小额贷款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马某英、马某舍,但马某英自2023年2月15日起未足额偿还当期本息造成逾期,存在违约行为,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马某英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未还,故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马某舍为共同借款人,应对此款项共同负责偿还;苏某龙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马某英、马某舍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苏某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某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洁琼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也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结合本案,苏某龙与马某英、马某舍是朋友关系,但苏某龙在未清楚马某英、马某舍的经济状况下为马某英、马某舍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马某英、马某舍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苏某龙在其保证范围内应对马某英、马某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某龙以其文化程度受限,对借款本金及保证责任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见无法律依据。因为担保并非儿戏,一旦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担保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案是担保责任的典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法官提醒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确保自己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有充分了解,并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盲目为他人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同时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西宁晚报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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