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借款合同引纠纷 帮人担保需谨慎
作者:兴海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6-25 10:49:40 打印 字号: | |

“我急需用钱,

作为朋友,我不用你借钱给我,

只需要你给我当个担保就行,

不需要你承担责任…”

上述这段话,是否比较熟悉?朋友们,日常生活中,或出于义气,或碍于情面,或疏于防范,很多人会为亲朋好友提供担保,但不知道的是,作为担保人,有可能需要为他人的违约买单。6月19日,兴海县人民法院河卡法庭通过“云上调解”线上+线下方式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5日,被告才某、尚某夫妻俩从原告某银行处借款70万元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担保人扎某、豆某、却某、杨某、华某于同日自愿以家中所有财产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保证合同》,因被告才某、尚某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方调查得知本案被告才某和尚某系开黑枸杞公司发家,后因经济形势、疫情等形势所迫导致生意惨淡、濒临破产,且承办法官获悉该五名担保人均为借款人亲朋好友,为维护民营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担保人的义气,且为了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决定以诉前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起初,担保人们很不理解,对法院工作人员态度强硬,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人,无需承担责任,经过审判团队一天的释法说理,五名担保人这才恍然大悟,纷纷表示以后再也不能当担保人了,且因借款人面临经营困境,各担保人慷慨解囊,合力当庭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人亦承诺剩余40万元及利息由其分期偿还。最终,当事人未花费一分钱便解决了诉求,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向法庭工作人员送来了哈达,表藏式感谢之情。

兴海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各位朋友:一定要谨慎担当担保人,轻率的担保风险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说法:

保证和实际借款的责任是同等的,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到期不还,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以,替人担保有风险,签字捺印需谨慎,在为人担保时,要全面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能力,切勿碍于义气、情面而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思而后行,避免让“一诺千金”变成“一字千金”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 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