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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效双优|谨防“帮助”变“帮凶” 莫当犯罪“工具人”

作者:祁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07-02 08:46:5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祁连法院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以案说法、让群众零距离接触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审判等方式,增强群众法律认知,主动参与到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的工作中来。近日,祁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并邀请县消防救援大队30余名指战员参与了旁听。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两张,进账流水达19余万元,四名被害人被骗资金2万余元转入王某银行卡后被转走,王某获利10000元。被告人郑某经王某介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一张,进账流水47余万元,五名被害人被骗资金11万元转入该银行卡后被转走,郑某获利7000元。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对两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犯罪行为多为团伙作案、实施帮信犯罪的行为人主要以青年人为主,高中、大学毕业生、“90后”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主体,从祁连法院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看,在受理的涉案28人的8件帮信罪案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的被告人11人,犯罪时年龄在30岁以下的被告人人数达26人,占92.85%。很多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对犯罪后果认知不到位,对“两卡”类“低成本、高收入”下的金钱诱惑难以抵制,经受不住诈骗团伙的拉拢、利诱,将自己的银行卡随意出租、出借甚至出卖给他人使用,犯罪动机不过是为了谋取几百元的经济利益。有的甚至由最初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演变为组织、拉拢、招募下线的“牵头人”,从而陷入帮信犯罪泥潭不可自拔,不少提供银行卡的人员“稀里糊涂”锒铛入狱,为此悔恨不已,很多涉世未深的学生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让人惋惜不已。

近年来,犯罪分子持续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提醒广大市民和在校学生,切莫贪图小便宜,勿抱侥幸心理。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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