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官,虽然案件二审减少了钱数,但是你们对待案件认真的态度和热心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判决证据、说理更详细,让案子结果经得起事实检验,这份二审判决让我们满意、信服!”
近日,当事人马某某来到海西中院,将一面写着“秉公办案 执法如山 判案公正 维护正义”锦旗送给该院刑事审判庭,感谢合议庭秉公办案。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格尔木市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3个月,因格尔木市某装饰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装修工作,马某某便将剩余装修工作交由案外人完成,现马某某起诉要求格尔木市某装饰公司返还多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格尔木市某装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遂按照马某某主张和相关证据判决格尔木市某装饰公司返还马某某装修款38000元。格尔木市某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通过仔细阅卷、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和相关事实,在庭审前后通过移动微法院对双方做了耐心的调解,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根据双方提交的新证据,二审改判返还装修款30000元。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体会到法律的温度和法官的温情,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