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指使证人作伪证,妨碍诉讼活动,被法院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在原告德令哈某商贸公司诉被告某技术公司、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在核实证人身份信息时发现证人韩某信息和提供的证人信息不一致。经查,原告法定代表人马某指使“假”证人韩某冒充他人信息充当证人出庭作伪证,被法官当场识破。马某和韩某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已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鉴于二人事后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其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法院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说理
诚实信用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马某为达到胜诉目的指使韩某冒充他人身份充当证人作伪证,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马某和韩某不诚信的行为进行处罚,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相信公正的权威,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深入扎实推进司法公信助力实现法治国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证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