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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马某和赵某A、赵某B、青海某建设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14 09:34:42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赵某A、赵某B及青海某建设公司协商由马某垫资20余万元,并承诺给马某利率分红。但垫资款项到期后,赵某A、赵某B及青海某建设公司均未及时给予分红或返还垫资款,马某多次催要未果。为追回款项,马某向玛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赵某A、赵某B及青海某建设公司转移财产,马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青海某建设公司项目的工程进度款227333.29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某保险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交纳保险费1000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青海某建设公司由玛多县某局管理的工程款227333.29元


二、保全结果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在法院督促下,青海某建设公司积极给付案款,并全部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通过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既能够顺利的执行生效判决内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或损毁财产,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提醒,保全财产范围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青海某建设公司在果洛州有在建项目,尚有项目工程款由玛多县某局管理,玛多县人民法院由此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某建设公司的项目工程款




法条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作者:玛多县人民法院 孙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刘鹏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满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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