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文明养犬需谨慎 伤人侵权要担责
--胡某诉唐某、马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胡某受唐某雇佣为唐某承包的养殖场进行粉刷,因唐某未提供施工所需用水,胡某到隔壁养殖场内接水时,被隔壁养殖场内马某饲养的狗咬伤。胡某受伤后到医院进行了接种狂犬疫苗等治疗。后期双方对赔偿费用协商未果,胡某提起诉讼,请求唐某、马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合计30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狗的饲养人,虽然将狗圈在养殖场内,但未对狗采取栓犬链等安全措施,也未在墙上贴警示牌,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狗咬伤胡某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唐某作为胡某的雇主,未向胡某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导致胡某自备材料时受伤,故其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行至他人养殖场内导致其被狗咬伤,存在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唐某、马某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认定胡某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某、马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胡某自行承担误工费损失2600元,唐某、马某各承担胡某的医药费损失200元。各方均当庭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饲养动物因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案涉饲养动物虽圈在养殖场内,但未采取栓犬链、及时看管等安全措施,具有一定危险性,其饲养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风险告知责任与危险防范救助责任。本案警示养犬人士,狗肇事背后,实则是饲养管理之责,要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就要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的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本案对于人们提升自身安全意识,引导饲养动物者强化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