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至9月,某商贸公司经营者李某以项目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共计120万元,并约定分红。截至2024年5月底,某商贸公司和李某分次支付王某部分分红与借款,但尚余90万元未支付。因剩余未支付款项数额较大,存在支付不能的风险,王某于2024年6月4日向湟中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等额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保全裁定,依申请冻结了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923元,并查封李某名下车辆。
保全措施实施后,迫于财产保全的压力,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某商贸公司及李某履行完毕剩余款项后,王某主动申请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提醒,如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支付不能风险,可以在诉前、诉中或是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具体的保全财产信息,包括不动产的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具体信息等。
【法条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