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0年,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由甲公司供应乙公司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乙公司按期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底,工程项目均已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是乙公司尚欠货款343027.79元。后甲公司多次追要,乙公司仍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将来诉讼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甲公司向祁连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43027.79元,并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冻结乙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内资金343027.79元。
保全措施实施后,乙公司主动找甲公司协商解决,并达成和解。纠纷解决后,法院及时依申请解除了保全措施。
三、典型意义
诉前保全措施可以给纠纷的解决创造有利的条件。通过对财产或行为进行保全,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对待纠纷,增强解决问题的紧迫感和主动性。本案中,甲公司及时申请了诉前保全,促使乙公司主动参与调解,最终快速高效的解决了纠纷。
【法条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
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补正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申请人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线上提交诉前保全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之时起计算期间。